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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医药高等教育学会关于所属研究会理事会换届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会所属研究会理事会换届程序,加强学会组织建设,促进学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全国中医药高等教育学会章程》、

《全国中医药高等教育学会所属研究会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1、各研究会理事会应按期换届,换届时应提前30日将其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换届方案书面报学会,包括经协商、酝酿、推荐产生的新一届拟任理事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总数的三分之一)、名额分配、更新比例等。

  2、经学会秘书处协商核准换届方案后,召开换届大会。新一届理事会产生后,相关材料在20日内报学会备案。

  3、研究会换届大会由全国中医药高等教育学会派人主持召开,对选举程序和过程进行监督。

  4、新一届理事会组成由学会发布,抄送学会各成员单位。

  5、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需要进行调整时,按照岗位变动,自然更换的原则,应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研究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变更

或增补,并报学会备案。

  6、研究会理事会对本领域有重要贡献的专家和领导可授予名誉职务或荣誉称号,其人数不应超过理事会理事总数的10%,并报学会备案。

  7、本办法经2015年12月16日第六届七次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本办法由全国中医药高等教育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6-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