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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医药高等教育学会所属研究会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以及《全国中医药高等教育学会章程》等文件精神和相

关规定,对所属研究会进行管理。为促进全国中医药高等教育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所属研究会机构科学发展,实现规范办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为研究会,是根据业务职能类别和学术领域而设立的二级学术组织。各研究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再设立分

支机构。各研究会名称必须符合规范,即全国中医药高等教育学会××研究会,不得单独冠以“中国”、“全国”字样。各研究会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

  第三条  各研究会的职能

  1、发挥专业性学术团体的作用,组织群众性学术研究;

  2、为本专业领域改革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3、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和学术研讨等交流活动。

  第四条  各研究会的权利

  1、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享受本会提供的优先服务;

  3、受本会委托组织有关专业活动;

  4、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第五条  各研究会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会章程和相关规定;

  2、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加强机构组织建设,积极发展会员;

  4、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管理,执行本会决议并完成交办的任务;

  5、向本会缴纳会费。

  第六条  拟新增设研究会,按《全国中医药高等教育学会新设研究会管理办法》准备相关材料,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启动设立工作。

  第七条  研究会的建立、改选应提前30天向全国中医药高等教育学会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审批后方可召开成立(换届)大会。经选举产生的正副理事长、

正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单位等名单及相关资料在会后20日内报本会秘书处。

  第八条  各研究会的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5~10名,秘书长1名,常务理事和理事

若干人。由理事会推选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职责。理事会每届任期最长不超过5年,担任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职务的人员,连任不超过两届,任期内年龄

不超过70周岁,可根据需要推举名誉理事长或顾问。各研究会的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学会其他研究会的理事长、秘书长。

  第九条  各研究会不得单独刻制公章。各研究会如需发会议通知、聘书、证书以及证明等一律加盖本会公章,可同时加盖该研究会秘书处挂靠单位公章(注

明代章)。

  第十条  各研究会应当按照《全国中医药高等教育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在本会授权下发展会员,不得单独收取会费。不得接受社会

经济实体的挂靠,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各研究会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本会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同时,每年按时缴纳会费。

  各研究会秘书处应责成专人负责与本会保持日常工作联系。召开学术年会或重大活动须事先通知本会,活动结束后30日内应将会议纪要或活动总结报送本会,

所有上报材料均需提供纸质及电子版文本两种形式。

  第十二条  各研究会参与出版的刊物及设立的网站等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报学会备案。

  第十三条  各研究会未经本会授权,无权对外签署合同、协议书;授权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加盖学会公章,并报本会备案。

  第十四条  各研究会应在坚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实行合理收费、以会养会、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高收费,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

的的经营活动。

  各研究会未经许可不得单独开设银行帐号。不得自制或擅自使用其它收款收据。

  第十五条  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或客观情况变化对相关研究会进行调整合并。

  第十六条  各研究会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医药高等教育学会章程》和本办

法,本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予以注销:

  1、以被禁止使用的名称开展活动;

  2、违规设立下一级组织并单独开展活动;

  3、违规擅自刻制印章并使用;

  4、超出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

  5、重大业务活动结束后30日内未向本会报告;

  6、无故不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无故不参加本会年度所属研究会理事长、秘书长会议;

  7、无故不缴纳会费;

  8、一年内未开展活动,或者在存续期间连续两年未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15年12月16日第六届七次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8月22日学会颁发的《所属研究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全国中医药高等教育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6-03-07